6月9日,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烹饪河豚鱼致人重伤的案件,烹饪河豚鱼的季某某,因过失致人重伤被判刑一年。
民间素来有“拼死吃河豚”的说法,我国法律也明令禁止私自烹饪和食用河豚。然而,却总有人怀着侥幸的心理,在暗地里“搏命尝鲜”。
日前,上海崇明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因私自烹饪河豚过失致人重伤案,被告季某某不仅让别人吃河豚吃成植物人,更是让自己吃上官司。
据了解,季某是一名船上的厨师,2019年12月23日,受高某某的请求,季某某将河豚在自家厨房加工烹饪后给高某某等人食用。
季某某表示,自己是通过别人介绍下在牛棚镇买的河豚鱼,买了20斤,18条,付了200块。
虽然明知河豚有致命毒性,食用后有可能导致食物中毒,但季某某却轻信自己的烹饪手艺,食用河豚鱼后不会出事。
当时大家都吃了河豚,并没有不好的感觉。然而当天晚上6点40分左右,高某某表示,他的嘴唇麻了,手也麻了。
季某某想应该不会有事,“我一直吃的,其他吃的人也没事。”
只可惜,季某某的盲目自信,导致了非常严重的后果。
高某某在食用河豚鱼后约1小时,便出现四肢及面部麻木、神志模糊等症状,随即被送往附近医院就医。
而在120转诊途中,高某某突发心跳、呼吸停止,经一系列治疗措施后,才脱离生命危险。
经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高某某因河豚毒素中毒,损伤程度已达休克(中度)以上,构成重伤二级。
如今的高某,只能躺在床上,变成了一个植物人。而对于高某某的家属来说,每天需要面对高额的医疗费用,好端端的家庭一夜之间就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
法院经庭审后认为,被告季某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经过近2个小时的庭审,合议庭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被告人季某某刑事责任,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
庭审中,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研究员蔡友琼作为检察机关申请的专家辅助人出庭,对我国养殖河豚鱼的相关规定及食用河豚鱼的危害进行说明。
据专家介绍,目前国家许可养殖的河豚,只有两个品种——红鳍东方鲀和暗纹东方鲀。而养殖的河豚,也需要有专门资质的企业才能加工,且要求极高。
专家同时指出,经过专业处理的河豚,并非没有毒性,只是毒性控制在每公斤2.2毫克的范围内,过量食用依然会对身体造成伤害。
该案承办法官陈丰在庭审后表示:“河豚鱼具有较强的毒性,烹饪食用可能面临生命威胁。而被告人明知食用河豚鱼有危险,仍轻信自己的烹饪手艺,导致被害人中毒休克。因此,大家要清醒认识食用河豚鱼的危害,以本案为鉴,切莫心存侥幸,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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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2016年印发的《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通知》,要求养殖河豚应当经具备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加工后方可销售。
加工企业的河豚应来源于经农业部备案的河豚鱼源基地,只有经专业协会审核的养殖河豚加工企业,按严格的加工技术要求,去除了有毒部位和河豚毒素的可食部位(皮和肉可带骨)河豚产品,经检验合格后并附有合格证方可上市销售。
对于河豚经营的监督管理方面,通知也给出了明确规定:
各级食药监管部门要加强河豚经营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经营国家禁止经营的河豚品种(或以其他替代名称)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如果市民发现有食品经营单位违法违规经营国家禁止经营的河豚品种(或以其它替代名称)的行为,请及时拨打12345向监管部门举报。
按照文字上的意思,亦即不能售卖任何其它品种的活体河豚,必须是加工品,如有发现,将构成犯罪行为。
现在正规市场上出现的河豚鱼,是经过国家批准养殖的品种,且必须是加工好的半成品才能售卖。
这次的悲剧,无论对季某某还是高某某,都是一个巨大的灾难。所以,红厨网在此也提醒广大厨友,千万不要以身试毒,私自加工河豚鱼。